
近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批准通过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的决定》。
条例决定的主要内容是:对职业院校的范围重新进行了界定,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开展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等;对职业教育的财政投入机制、联席会议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增加了对校企合作工作的考核评价制度,将其列入教育督导、学校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报告的评价范围。
《条例》增加了“学生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其中顶岗实习一般为六个月,且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不得超过四十小时。职业院校应当与企业、学生签订三方协议,就学生实习时间、地点、岗位、劳动安全和保护、责任保险等方面作出约定,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规定。
条例规定职业院校通过校企合作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并作为绩效工资来源,允许职业院校及其教师、学生可以将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成果作价出资或者入股企业。同时对校企人员互相兼职取薪、职称转评、高层次和高技能紧缺人才的招聘等方面作了规定。
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产教融合激励机制,通过财政资金投入、政府产业基金引导等方式,支持企业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发挥企业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开发中的主体作用,促进教育和产业体系的资源融合。支持在校企合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参与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相关激励机制。职业院校可以依法通过场地、设备租赁等方式与企业共建生产型实习实训基地,为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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