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4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23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
二、中等职业教育资助范围及标准:
1.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学历教育具有本市正式学籍的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
2.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学历教育具有本市正式学籍、本市户籍(或纳入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统一招生计划录取的外地生源)的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每生每年2000元。
3.免学费,对全日制学历教育具有本市正式学籍的农村(含县镇)学生、涉农专业、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其它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按照市政府及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最高免学费补助标准不超过每生每年2800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不超过本市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如学费标准低于本市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学费标准,按实际收取学费标准免除。
4.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学历教育具有正式学籍的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分两等: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5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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